(二)历史建筑的认定
《办法》对历史建筑的认定规定了两个方面:一是认定条件,二是认定程序。
1、历史建筑的认定条件
参考国内上海、天津、厦门、武汉等城市历史建筑的认定办法,结合青岛历史建筑的实际情况,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(构)筑物,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:
(1)反映城市发展历程的,具有时代特征或标志性的建(构)筑物。
(2)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建(构)筑物。
(3)构成历史城区整体风貌特色的建(构)筑物。
(4)体现城市地域特色的传统民居。
(5)名人故居、旧居。
(6)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商铺、作坊、厂房和仓库等。
(7)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(构)筑物。
2、历史建筑的认定程序
历史建筑的认定,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房产、文物等部门提出意见建议,委托具有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准备相关材料,征询社会意见,组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,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,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名录。另,优秀历史建筑从一般历史建筑中评定。